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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衡阳市蒸湘区**公寓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从2012年以来,多次吸食毒品,为以贩养吸,其从“洪砣”手中购买了7000元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除用于自己吸食外,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28日两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小区公寓楼下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约0.7克氯胺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小区旁马路边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1.58克氯胺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019年10月28日晚上7时许,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当晚23时许,民警在蒸湘区**小区公寓楼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2小包白色晶体,分别为0.51克和0.86克,另从其住处**小区公寓楼1023号搜出1小包白色晶体31.87克,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以上物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毒品收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衡公物鉴(理化)字(2019)352号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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