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杨永全(绰号“黑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地区镇县**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街**路**号**楼**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8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永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晚,吸毒人员徐某某向被告人杨永全联系购买1个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定1个甲基苯丙胺价格为人民币700元。被告人杨永全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徐某某毒资人民币700元,后在福清市音西中环广场日春茶叶店附近路段,将约1克毒品交付给吸毒人员徐某某。

2020年3月5日晚,吸毒人员徐某某向被告人杨永全联系购买1个甲基苯丙胺和冰壶,并约定1个甲基苯丙胺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永全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徐某某毒资及冰壶款人民币1050元,并从约1克甲基苯丙胺中私自截留了部分毒品,后在福清市音西阳光锦城小区附近路段将剩余毒品及冰壶交付给吸毒人员徐某某。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永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案件研究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永全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提取笔录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全违反毒品管制法规,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永全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杨永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永全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辉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永全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街**路**号**楼**房;

2.卷宗2册共计1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