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室,现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晚20时30分许,张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要求购买200元的海洛因,杨某某约张某某到莲湖区**路**号**室杨某某家中交易。当晚21时30分许,张某某到达该地点楼道,在杨某某开门同张某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场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并在杨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两小包。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贩卖的该小包疑似海洛因进行毒品定性鉴定,该小包毛重0.4199克,净重0.37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5.电话截图、电话交易记录;

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审讯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