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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8年12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3月9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罚款四百元,2019年6月20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长兴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下午,曹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杨某某1000元毒资。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向上家购买800元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将该毒品和吸毒工具交付给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

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75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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