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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某妹,女,1987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31251987********,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吴某某的电话,向其购买冰毒。随后,杨某某联系张某某,要求张某某给其100元的冰毒,张某某将冰毒放置在保靖县武装部公告牌处,并将放置毒品的地点拍照,发给杨某某,杨某某又转发给吴某某,吴某某按照指示,取得了冰毒,用于自己吸食。2020年7月30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给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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