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江安县**镇**街**号。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2月26日下午,杨某某在江安县红桥镇玉梅大桥上贩卖200元的海洛因给高某某。民警现场抓获二人,查获杨某某身上疑似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0.96克,查获高某某身上疑似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0.27克。经检验,查获的两包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小勤
2019年7月16日
附:1. 被告人杨某某现关押于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
2.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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