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室。因吸毒,于2020年8月1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19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曹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以550元购买一包毒品。随后,杨某某以500元的价格找兰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毒品。8月12日2时许,杨某某在万州区北山山水国际公交站附近将一包毒品交给曹某某,随即侦查人员将二人现场抓获,侦查人员在曹某某身上查获一包毒品,内有一小包净重0.38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和一颗净重0.1克的红色片剂状物质;在杨某某驾驶的车辆上查获一包净重0.42克白色晶体状物质和一包净重0.08克的红色片剂状物质。经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上述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
5. 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10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涉案手机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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