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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贪污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96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太原市***财务部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层**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太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先行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8月15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太原市***财务部**的职务之便,私自购买支票、偷盖单位支票印章或偷用密码机填写支票、擅自提现购买理财产品,采取少记或不记收入账、虚增支出等手段做平财务账,将太原市总工会人民币4493363元公款据为己有。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至太原市总工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侵吞、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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