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50********,汉族,文盲,群众,籍贯河北省曲周县**镇**村,原任曲周县**镇**村支部书记,住**镇**村。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曲周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时任曲周县**镇**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职务之便,明知自家住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但为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在实际未翻建房屋的情况下,以其妻子曹某某的名字虚报改造户名单申报改造指标。为完善申报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用自己和妻子曹某某的现住房照片用作改造前照片,其子杨某甲的新建房屋照片作为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写好申请书,并出具村委会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和公示,将相关材料上报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后,财政部门于2014年1月27日将危房改造补助款13767.83元打入曹某某账号为**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后杨某某分多次将补助资金全部领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证明、曲周县农村危房改造户验收档案、银行账户查询明细等;2.证人杨某甲、冯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并非法占有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3767.8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检察员:王燕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曲周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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