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6********,临沧市临翔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临沧市******中心医士,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住临沧市临翔区**安置区**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被临沧市临翔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2月3日因涉嫌贪污罪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贪污罪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临沧市临翔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任临沧市******中心下设的生物制品******中心(简称“临沧市**中心生物制品中心”,下同)工作人员、并负责收取、上交零星疫苗款(临沧市**中心生物制品中心对外接种国家II类自费疫苗的门诊收入)的职务便利,采取不开具零星疫苗接种发票等方式,擅自截留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零星疫苗款共计605788.71元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开具零星疫苗接种发票等方式,将收取的2012年度临沧市**中心生物制品中心零星疫苗款451620.87元中的233465.86元予以截留占有。
2.2013年1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同样的方式,将收取的2013年度临沧市**中心生物制品中心零星疫苗款1049795.29元中的372322.85元予以截留占有。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下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退回涉案款项人民币3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其他书证;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巨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政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调查卷宗捌册,鉴定材料叁册,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证及告知笔录各壹份,情况说明壹份,谈话笔录贰份,询问笔录壹份,检讨书贰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及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各壹份,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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