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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贪污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8********,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系靖州县**局(以下简称**局)职工,2012**9月至2020年4月**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工作。2015年1月至2020年5月任该×××报账员,负责**和财务工作,住靖州县渠阳镇**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靖州县**镇**街**路**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调查人杨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靖州县渠阳镇**村**组村民杨某乙在该镇**村**组租用了一块荒田、荒地生产透水砖,并违章搭建了一个钢架棚作为厂房。同年5月11日,县“**办”对杨某乙违章搭建钢架棚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下达了《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因杨某乙生产的透水砖系供应县庆工程且工期紧张,其承诺待2018年7月底县庆工程完工后,自行无条件拆除违章建筑,并自愿交纳保证金30000元至县“三违办”,若到期不自行无偿拆除,该30000元保证金则做为强制拆除的费用及罚款。同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将杨某乙交纳的30000元保证金存入由县城管局代管的“三违办”账户。

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填写了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整治‘**’办公室退还保证金30000元”的《收条》,在本人签章栏签写“杨某乙”,在“杨某乙”名字下方签写“杨某甲代”。同时被告人杨某甲还模仿时任“**办”副主任邓某某的笔迹在证明人一栏签写“邓某某”、模仿时任“**办”主任许某某的笔迹在单位负责人意见一栏签写“同意许某某2017.16/10"。之后,杨某甲持该伪造的《收条》到县**局找到出纳康某某,要求退还保证金。康某某依据该《收条》将30000元保证金分21笔支付到杨某甲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杨某甲收到该笔款项后未退还给杨某乙,而是用于个人开支。

2020年5月底,被告人杨某甲骗领杨某乙的保证金被单位发现后,于同月31日将骗领的30000元保证金退回县“**办”(2019年8月6日由“**办”更名为“**办”)账户。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向靖州县纪律监察委员会驻县**局监察组提交《交待材料》,如实供述了其骗领30000元的犯罪事实。靖州县监察委员会于同年6月24日立案调查。同年7月9日,靖州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杨某甲退回的30000元赃款进行扣押,并于同年7月22日,已将上述款项退还给杨某乙。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表示自愿认罪,但认为检察官对其量刑过重,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职务任免通知、抽调证明、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条、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中共靖州县委办公室文件、交待材料、杨某乙涉嫌违法建设案卷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康某某、吴某某、许某某、邓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采用模仿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签字伪造收条到财务部门报账的手段,骗领当事人交纳的保证金,非法占有国家机关代为管理的资金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未被司法机关和调查机关发觉前主动向县纪委监委驻其所在单位监察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某甲在立案前已主动将全部赃款退回单位账户。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贪污人民币30000元、自首、主动退赃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万银

检察官助理:杨树甲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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