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西安市阎良经济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副科级)。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阎良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市阎良经济开发总公司是西安市阎良区政府出资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11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担任阎良经济开发总公司财务室负责人。2012年12月,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财务部出纳谈某某制作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1月)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将非公司职工杨某甲(杨某某的姐姐)增加至阎良经济开发总公司缴费人员中,确定月缴基数并逐年发生变化。自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阎良经济开发总公司以单位公户资金为杨某甲支付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及单位缴纳部分)共计55658.4元。2019年1月,阎良经济开发总公司将杨某甲从公司缴费人员中核减。2019年2月,阎良区纪委监委接举报线索后对该案展开核查工作。2019年4月18日,杨某某将上述55658.4元退还至阎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侦破经过等情况说明;
2.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工作职责等书证;
3.阎良经济开发总公司关于杨某甲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事宜的情况说明、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签认册、基数申报汇总表、阎良区经济开发总公司账务凭证、西安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杨某甲、梁某某、魏某某、谈某某、王某某、甄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增名额,以单位资金为其亲属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达55658.4元,贪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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