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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购买假币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购买假币罪,2020年9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多次从陈某某(已判决)处购买20元面额假币共计145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杰

检察官助理:梁小海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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