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73********,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组**号。因本案2017年4月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释放并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期限届满大理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初起,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家中,多次组织同村人以打“干瞪眼”麻将、用扑克牌“刁三批(公)”、用碗和豆子“摇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并以“抽水”方式进行获利。2017年4月3日晚,苏某某、杨某甲等27名参赌人员在杨某某家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当场从杨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赌资人民币64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口证明及照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现场辨认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被查获当日人数达到20余人、赌资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对其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杨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富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地址见前,联系电话1820699****,保证人系曾某某,联系电话及地址均同杨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取保候审材料4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