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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赌博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嘉善县**镇**园**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号)。2007年7月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组织彭某某、何某某、卓某某等赌博人员在嘉善县**镇**村**号、嘉善县**镇**村**号、嘉善县**镇**路**号店铺对面店面等地用扑克牌赌“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何某某、卓某某等的证言;

3.同案犯许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静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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