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组织彭某某、何某某、卓某某等赌博人员在嘉善县**镇**村**号、嘉善县**镇**村**号、嘉善县**镇**路**号店铺对面店面等地用扑克牌赌“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何某某、卓某某等的证言;
3.同案犯许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沈静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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