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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5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5********,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屋**西**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处本市**镇**村**屋**路**号在赌博网站上开设了账户“vb667”收受“陈赞辉”、“Wong 猩猩”等7人共五期香港赛马外围赌博投注,收受投注额共计约80000元,从而通过赌博网站返点或自行受单承担输赢的方式获利共计约4000元。另查明,杨某某还开设账户“qb3456”用于自行投注约40000元以及提供给刘贵承使用操作投注共计约19000元,刘贵承使用该账户的投注金额通过微信转账与杨某某进行对数交收。

2020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屋**路**号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投注单7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投注单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焕年

检察官助理:刘佩欣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赃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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