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1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至18日间,被告人杨某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胡某某、唐某某、潘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小店内,采用“三公”方式聚众赌博4场,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约7 6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一年内抽头获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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