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3********,满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石灰窑镇某某村某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承德县石灰窑镇某某村家中,组织潘某某、吴某某、井某某等二十余人,以推大饼、玩拖拉机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杨某某共计抽头渔利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等。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铁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承德县石灰窑镇某某村某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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