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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赌博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因赌博行为,于2020年11月1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20年8月20日至11月11日期间,在其经营的潮州市枫溪区瓷兴路金力电讯店内,利用“六合彩”吸引参赌人员吴某某、邱某某、郑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参与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8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簿、手机、电脑等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邱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俊熙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9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账簿一本、手机一部、电脑一部、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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