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1523211987********,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科乐麻将”手机游戏软件,在平台购买游戏房卡,组建微信群“总有刁民想害朕”,组织群内20余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以抽取房费的方式抽红,共计抽红人民币67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杨某某手机微信截图、杨某某购买房卡清单、房卡使用记录截图、房卡计算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罚款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等20人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在“科乐麻将”手机软件上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