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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赌博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0301974********,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 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唐某某(已判刑)在本市谢岗镇谢某某市场一小店内,以现场投注或微信投注的方式非法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然后通过微信将投注单和投注金转给被告人杨某某,由杨某某进行结算,杨某某通过上述方法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2019年8月20日,唐某某共收受27人投注,投注金额约2550元,然后将投注单转给杨某某,当天晚上,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10月15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20年4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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