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5********,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幢。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获取的“皇冠”赌博网站账号,组织胡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均另行处理)等进行网络赌球活动,以“返水”等方式从中获利,期间累计投注金额逾人民币100万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活动,从中获利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杨某某等人涉案物品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到案经过情况。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勇
检察官助理:汤晓晨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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