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自2017年以来承包经营位于丽江市古城区观光酒店二楼的棋牌室。2019年8月18日晚,杨某某组织、邀约尹某某、罗某某、杨某甲等人到酒店二楼6号棋牌室内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过赌博,杨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抽取钱款。2019年8月19日晚,杨某某再次组织、邀约尹某某、杨某甲等人到酒店三楼南侧楼梯口的一间房间进行赌博,杨某某、廖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抽取钱款。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查获被告人杨某某及正在以斗牛方式进行过赌博的廖某某、罗某某、尹某某等人,并当场查获赌具扑克牌52张、赌资现金人民币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52张;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通话清单、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和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对象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扑克5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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