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郊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赌博被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执行,同年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佳木斯市郊区**路口**饭店二楼,组织赵某某、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等人用扑克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5,700.00元。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组织多人在五一社区袁某某家用扑克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4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共抽头渔利7,1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在**饭店赌博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用的扑克;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等;
3.证人赵某某、兰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向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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