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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赌博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1223198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博乐市青得里镇**村**号,无业。2020年1月2日因犯赌博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打电话、发微信邀集马某某、陈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马某甲、欧某某、巨某某等人,在博乐市青得里中村向阳路聚龙湾游泳池旁边院内出租房,多次使用打麻将“血战”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某向参赌人员发放积分卡或者纸牌作为筹码进行赌博,并提供烟、水等服务,累计抽头渔利共计14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145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检察官助理:程伟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博乐市**镇**村出租房;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共四册。

3量刑建议、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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