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沙县**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3月11日将本案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 ,被告人杨某某在沙县**街道**巷**号**楼、沙县**路**号**等处,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向李某某、曾某某、邓某某等8人收取六合彩投注627052元(人民币,下同),并向上家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报单,非法获利8000余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曾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引多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收受赌资累计6270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起江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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