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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杨家*,绰号“*哥”、“大*”、“啊*”,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8********,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队**号,现住:瑞丽市**小区**单元**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家*安排杨培*(已起诉)组织司机和车辆从缅甸运输冻牛肉、冻牛肚入境至邹*(已起诉)租用的瑞丽德龙停车场的仓库、安排姜*(已起诉)在运输的过程中看路放风。当日,在杨家*、杨培*、姜*的组织下,董**(已起诉)、章**(已起诉)、郭**(已起诉)、杨培*(已起诉)、蒋**(已起诉)、杨恩*(已起诉)、李成*(已起诉)、黄**(已起诉)分别驾驶车辆,从瑞丽市小等喊便道偷越国境到缅甸境内,非法运输冻牛肉、冻牛肚入境至瑞丽市德龙停车场*栋**、**、**号仓库。被告人邹*(已起诉)雇佣的被告人侬**(已起诉)、简**(已起诉)负责在仓库组织人员对走私冻牛肉、冻牛肚进行卸货、上货,被告人邹*雇佣的李侯*(已起诉)、李龙*(已起诉)负责在仓库周边进行放风,后被瑞丽市公安局姐勒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经称量,查获走私冻牛肉净重5780千克,走私冻牛肚净重10360千克。经检验,检出牛源性成分。经鉴定,涉案的冻牛肉、冻牛肚共计价值人民币732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2021年2月4日

附:

1、移送案件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七册,光盘七张;

2、被告人杨家*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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