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走私普通物品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闸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4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闸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走私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13日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闸关缉查罚字[2019]0477号、闸关缉查罚字[2019]0506号)均已送达生效。
2019年9月4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经拱北口岸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的布袋中查获“MARTELL”牌白兰地酒1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鉴定,系“MARTELL”牌XO白兰地酒1瓶(容量:700ml、酒精浓度:40%vol、产地:法国);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华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2370****;
2.案卷贰册、检察笔录壹份贰页;
3.鉴定人名单;
4.扣押的1瓶“MARTELL”牌白兰地酒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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