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防城港市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6月15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受他人雇请,驾驶一辆悬挂桂L****3车牌的面包车去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大坪坡西现附近沙尾嘴海边装载一车走私香烟。当日13时许,杨某某驾驶该车经过江山镇西现组附近时被海警抓获,海警从杨某某驾驶的车上缴获无合法手续香烟1659条。经鉴定,该批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413670元人民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55385.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案涉案车辆及香烟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关核定证明书;

5.检查笔录、清点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走私香烟制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仕强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2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