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四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上午0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到芒市芒海镇中缅边境巡逻界河边中国境内,向一缅甸人购买了11袋玉米和19袋大米(两样都是每袋50公斤)。当缅甸人从三轮摩托车驳货至杨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内时,被正在执勤的芒市公安局芒海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芒市海关计核,杨某某涉嫌走私的玉米、大米偷逃税款2195.88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走私玉米、大米、白糖一年内先后两次被芒市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第一次是2019年7月24日凌晨8时许,杨某某驾驶云NC****三轮摩托车到芒海镇中缅边境巡逻界河边向缅甸人购买24袋1200千克玉米后进行拉运,被执勤的芒海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芒市海关计核涉嫌偷逃税款为1149.84元人民币。2019年8月22日,芒市海关给予当事人杨某某没收涉案标的行政处罚。第二次是2019年9月29日下午15时,杨某某驾驶云NY****小卡车到芒市芒海镇吕英村中缅边境巡逻界河边向缅甸人分别购买10袋白糖和98袋大米(两样都是每袋50公斤),装完货后杨某某将车停在芒海镇吕英村中缅边境巡逻道路边时被执勤的芒海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芒市海关计核涉嫌偷逃税款10243.58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8日芒市海关给予当事人杨某某没收涉案标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劲辉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
1.《未在押犯罪嫌疑人联系卡》、《取保候审决定书》各一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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