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6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毒品从缅甸联邦共和国经***界桩附近小路偷越国境入境至我国镇康县,被巡逻至此的南伞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外用黄色蜡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块,从其后腰部查获相同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块。经称量,共计净重78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及其包装物、挎包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
6.毒品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走私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晖
2019年7月1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3.移送本案公安卷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