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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大连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5日被大连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判决)在日本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象牙制品、一角鲸牙、北极熊皮、红珊瑚等物品,并准备一起将上述物品带回国内。同年3月31日,杨某某、赵某某共同将上述物品包装,并混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多个行李箱和纸箱内。同年4月1日,杨某某、赵某某携带上述行李箱和纸箱乘坐CZ620航班从日本名古屋经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杨某某伺机逃脱。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杨某某携带的行李中包含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象牙)总质量86.04千克(含部分不可分离的非象牙材质质量),食肉目熊科北极熊皮1张,鲸目一角鲸科一角鲸牙3根,红珊瑚科红珊瑚总质量3.68千克。经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象牙制品价值总计人民币3438361元,北极熊皮价值人民币20040元,一角鲸牙价值人民币288000元,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红珊瑚价值人民币1177600元。

杨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制品、北极熊皮、一角鲸牙、红珊瑚;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赵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赵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动鉴字(2013)第33号、72号鉴定报告、大价认刑(2013)50号、176号价格鉴定书、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关于动鉴字(2013)第72号中涉案物品重量和价值的说明;6.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涛

检察官助理:李丰念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及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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