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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8时30分许,“精武特卫”(福建**服务有限公司派驻在连潘棚户区改造项目负责看管福慧寺旁空地的保安向某某同钩车车主游某某达成协议,游某某指派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钩车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慧寺旁的空地上清理垃圾平整地块。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指派后到达现场,未认真查看周边环境便驾驶钩机开始进行施工,施工中钩机不慎将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送中心103台A3发射塔的拉锚弄断,导致A3塔倒塌损毁。至2019年11月25日A3塔已无法使用约900小时,至今仍未修复。损毁的A3塔属于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送中心103台,是省级广播电视设施。

2019年11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鼓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出具的函、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出具的说明、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出具的103台巡检报告,抢修报告,维护报告,施工报告、地块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清算书、保安服务合同、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2.证人林某某、陈某甲、向某某、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钩机作业时,不慎将省级广播电视设施弄倒,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发德

检察官助理:陈心怡

2020年3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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