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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高昌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22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吐鲁番市高昌区大河沿镇北部山区水库驾驶挖掘机挖管沟施工。因挖掘机需要加油了,被告人杨某某将挖掘机驾驶至距离被害人丁某某所驾驶的皮卡车(加油车)相距一米处。被告人杨某某同被害人丁某某两人共同给挖掘机加注燃油,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输油管交给被害人丁某某,自己返回挖掘机驾驶室,被告人杨某某发动挖掘机旋转工作台掉头准备离开时,挖掘机工作台尾部将还站在皮卡车旁收输油管的被害人丁某某顶到皮卡车上,造成被害人丁某某挤压受伤。120急救车医生赶来抢救无效,宣告被害人丁某某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丁某某系胸腹部受外力挤压导致胸腹部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某一方和被害人丁某某的近亲属一方达成伤亡补助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意外伤亡补助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给挖掘机加油后旋转工作台掉头时,因疏忽大意致被害人丁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一方和被害人丁某某的近亲属一方达成伤亡补助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  超 

易太仪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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