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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同年11月30日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妻子即被害人江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被害人江某某要带女儿离开回娘家生活与被告人杨某某发生拉扯,被告人杨某某遂用其左、右手掌多次连续扇打被害人江某某左、右脸部,后被害人江某某哭泣并小便失禁,被告人杨某某遂将被害人江某某抱到床上安抚。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江某某送至什邡市蓥华中心卫生院抢救。被害人江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宣告临床死亡。其间,被告人杨某某电话通知被害人江某某的父母,被害人江某某的父亲李某某到场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等待,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符合在颅内胆脂瘤伴散在钙化灶形成、局灶性脑膜增生基础上,外伤致右额颞叶硬膜下血肿和中脑血肿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被害人江某某死亡与2020年10月6日所受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根本死因,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参与度参考范围61-90%。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2020年10月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云辉

                          检察官助理 孙铃凌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什邡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补充证据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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