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6********,回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乡**村**排**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黎某某,女,殴年84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航空路白家二手车市场“白家停车场”内驾驶一辆号牌为宁A*****的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倒车过程中将被害人黎某某撞倒后致其死亡。经鉴定:黎某某死亡系车辆碾压头、胸、腹部损伤所致。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驾驶机动车,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供认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鸣
检察官助理:于婧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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