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达拉特旗**镇**煤场装载机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0时,被告人杨某某在达拉特旗**镇**煤场煤棚内驾驶装载机在没有看见行人的情况下将刘某某碾压致死,后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死因进行鉴定,刘某某系受到急剧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多脏器损伤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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