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轮式装载机在本市新城镇三鑫砖瓦厂厂外西南角土坡处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撞倒轮式装载机后方被害人李某某,致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后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被告人杨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的区域驾驶轮式装载机,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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