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1********,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中午11时许,在樟树市**镇**村委**组被告人杨某某家门前,被害人刘某甲妻子刘某乙与被告人杨某某女儿刘某丙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刘某甲看到刘某乙与刘某丙发生肢体冲突遂前去劝架。与此同时被告人杨某某看到刘某丙被刘某乙用长伞殴打,遂上前争抢刘某乙手中的长伞,被告人杨某某将刘某乙手中的长伞抢下的一瞬间无意将站在刘某乙身后的被害人刘某甲的左眼插伤,被害人刘某甲左眼当即出血。2020年9月17日,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左眼损伤至盲目5级,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樟树市公安局临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疾病证明书及出院记录、常住人口详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刘某乙、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刘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检察官助理:彭波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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