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南阳市,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徐州重工75型挖掘机在深圳工业园嘉福达厂区干活。下午2时许,杨某某未观察挖掘机后方情况倒车,将正在挖掘机后方铺设保养布的靖某某的左腿压伤。经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靖某某的陈述;4.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雅娟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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