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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47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县,住新疆木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自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10日,自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25日,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陈某某、徐某某、蒲某某在木垒县白杨河乡**加工厂工地的甲方办公室内喝酒。期间,杨某某与蒲某某发生争吵,在蒲某某拍桌摔碗后,杨某某向蒲某某拨了一杯水后用手在蒲某某的面部打了一下,致蒲某某仰面倒地,倒地后蒲某某鼻子流血。后蒲某某被送回宿舍。2018年8月2日12时许,吴某某发现蒲某某没有起床,工人反映叫蒲某某蒲某某没有反应,吴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2018年8月2日12时45分许救护车到达,对蒲某某进行抢救后将蒲某某拉走。2018年8月2日13时40分许,吴某某报警。

经奇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蒲某某因外力致伤头部,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蒲某某精神伤残程度为8级,2018年8月1日颅脑外伤是引起其精神伤残发生的直接原因。

2018年12月6日刑事立案后,杨某某经木垒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殴打他人面部致人仰面倒地受伤,同时未及时将伤者送医,导致他人受伤后未及时得到医治,最终导致他人受伤达重伤二级,精神伤残程度达到8级,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超

检察员:马飞凡

2019年88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木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4册,讯问笔录1份,共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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