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乡**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镇**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9时22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浙F*T****大众车行驶至瑞丽市金滇路被查获,民警从车辆驾驶位侧下的横梁夹缝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2坨,从副驾驶位侧下的横梁夹缝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1坨,共计净重10893.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9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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