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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男装摩托车,从桂平市木乐镇出发,途径平南县镇隆镇、平南街道、丹竹镇、到达藤县太平镇,向一名男子购买毒品两包,后驾车按原路返回。当天19时40分左右,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达平南县丹竹镇罗岑村茅垌一屯的公路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杨某某身上查获两包透明塑料袋封装的固体状毒品,并分别封装在1号、2号袋里,经称量1号袋毒品净重42.94克,2号袋毒品净重42.28克,毒品净重共85.22克。

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本案1号袋毒品检出海洛因,2号袋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天网抓拍照片;5.现场抓捕视频、手机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42.94克、甲基苯丙胺42.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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