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乡**村委**村**组,农民,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小区。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蔺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受雇他人以每人150元的运费,从德宏州瑞丽市运送缅籍人员到保山。当日18时2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起亚牌越野车,在途经杭瑞高速路龙陵收费站出口时,被龙陵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当场从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无合法有效进入中国内地证件的缅籍人员10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场盘问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有关国(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运送多名无合法有效证件的缅籍人员前往中国内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属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磊
检察员:尤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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