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云南省澜沧县人,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镇**村**街**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年16日,被告人杨某某从孟连县**镇驾车返回孟连县城途中搭乘了两个不知名男子,两人给了杨某某1000元的报酬,杨某某将其联系方式留给两个不知名男子。2020年6月18日,其中一名男子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某,要其驾车到孟连县**公司门口接欲非法出境人员并送到**边境。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和朋友李某某借的云J*****货车到孟连县**公司门口,接到23名欲非法出境人员,被告人杨某某驾车行至**镇国防路回库岔路8公里处时被群众举报,后被孟连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某运送欲非法出境人员货车,车牌号云J*****一辆,杨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后受案及立案的事实;3.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查询,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4.扣押及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云J*****货车一辆,后将该车辆发还李某某;扣押杨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5.车辆权属及行驶轨迹证实被扣押的云J*****货车属于李某某和该车的行驶轨迹情况;6.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杨某某案发前的通话情况;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某对接欲非法出境人员及抓获地点进行辨认;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查获的车辆权属情况,以及该车借给杨某某使用的事实经过;证人周某某等23人证言证实乘坐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前往孟连边境偷渡途中被抓获;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欲非法出境的周某某等23人进行行政处罚;10.被告人供述,如实供述了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检察官助理:贾锐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8份,光碟6碟;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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