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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20年5月5日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至5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唐某某(14岁)、魏某某(14岁)等人在“凯撒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违法活动,并从陪侍服务费中抽成渔利。

2020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城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814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256****);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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