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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号**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小区**工地,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带领施工队承揽深圳市宝安区海**苑**号楼的脚手架搭、拆工程,并聘请含死者杨某乙在内的多名工人开展施工。2019年4月4日,杨某乙在施工时意外坠亡,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事故组调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有两项,其中一项为工人杨某乙安全意识淡薄,在**#楼九层外架上搭设外脚手架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违规冒险作业造成事故发生;另一项是涉事脚手架作业层未设置防护栏杆,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杨某甲个体施工队未取得建筑企业资格证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承揽脚手架安装、拆卸劳务工程;搭设脚手架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其主要负责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与死者杨某乙亲属达成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并全额给付160万元赔偿款,死者杨某乙家属亦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杨某甲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和解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带领无资质施工队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均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发生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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