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7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在四川省犍为县**乡**庙街**组**号。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2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厢式货车在本市闵行区**路**号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内卸货,在向卸货口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致在车后准备卸货的被害人祝某乙头部被货车车尾左部和卸货口西侧门框挤压而受伤,被送至医院后确认已死亡。经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祝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中有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469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宋某某、鲁某某、祝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车间内驾驶货车作业时发生事故,致被害人祝某乙死亡。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取的《报警记录》及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某某到案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处置的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信息、车辆详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涉案车辆及驾驶人杨某某的情况。

4、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2019年12月19日祝某乙因头部外伤死亡。

5、公安机关出具的《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录像观看记录及提取的视频光盘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路**号生产车间反映事发经过的视频光盘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状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查报告证实,本案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6、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祝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涉案车辆车尾左部与行人肢体发生碰撞可以成立;涉案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

7、交通事故谅解书、协议、付款回单证实,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1469000元,被害人家属对杨某某予以谅解。

8、被告人杨某某的历次供述证实,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工厂作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道路外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勇

检察官助理赵丽檬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28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