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8********,汉族,大学毕业,个体经营,住三门峡市黄河路**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重婚于2019年6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19年6月25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与其妻子建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两子。2019年5月份,被害人建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建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孟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住院病例、新生入园报名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到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杨 燕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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