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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重婚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95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生于1993年****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禹州市****村,住禹州市****小区。因涉嫌重婚,于2020年7月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今,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陈某某(已判刑)有配偶,仍与该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4月19日生育一女、于2013年1月31日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贯九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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